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25号
罪犯涂清山,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3日作出(2013)益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清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3月19日止,2014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2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6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7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4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涂清山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2023年均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7月至8月、2023年9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清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涂清山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