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文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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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7:21:1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7号

 

  罪犯刘文革,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湘06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退赔被害人柳岳平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本次缴纳2000元)。被告人刘文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30年9月2日止,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文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2月为非生产岗位犯,劳动定级为3类3级,获得奖励分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违规扣分情况,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2766元,月均消费180元,低于跪地的最低消费标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文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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