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80号
罪犯刘焱君,男,200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湘068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焱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刘焱君的违法所得10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履行)。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7年11月3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焱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月-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3年3月-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3年5月--7月、9月、11月-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2分;2023年8月、2024年1-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3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借卡消费的情况,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经查实后因违反购物规定已于2023年5月对其扣监管改造分2分。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焱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焱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