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勇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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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7:23: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42号

 

  罪犯刘勇军,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湘068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本次缴纳5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8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2036年1月30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勇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6月、7月、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8529元,月均消费301.8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的主犯,有吸毒史,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勇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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