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征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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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7:24: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88号

 

  罪犯刘征兵,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6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征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2036年1月30日止,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征兵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5月至9月,2023年9月至10月,2024年2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84分。该犯2023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因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主动交代有被借卡消费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鉴于该犯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征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征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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