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志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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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7:27:5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33号

 

  罪犯刘志军,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湘0682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另对被告人刘志军违法所得人民币5580元(已缴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8日止,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志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5月至9月、11月、12月;2023年1月至6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04分。2021年4月14日刘志军一人进入保管室,打乱互监组,扣考核分15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1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在2021年4月有一次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但能及时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自此后再未发生任何违反监规现象,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监区在减刑呈报期间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吸毒史,再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志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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