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恩顶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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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08:57: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4号

 

  罪犯王恩顶,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恩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7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30年12月27日止,2017年5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恩顶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3月、7月、12月,2023年2-3月、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曾存在出借生活卡给他犯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恩顶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王恩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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