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30号
罪犯王国超,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莘县人,住山东省莘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2年12月24日因犯贪污罪被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湘068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次缴纳56000元,已缴清),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9年8月7日止,2019年3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3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3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国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违监行为,即:2023年1月9日,该犯到充棉房打罪犯陈孟中,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3月21日,该犯在车间因生产琐事动手打罪犯喻梓钦,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4月至7月、9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36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1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王国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