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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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09:05:2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6号

 

  罪犯王虎,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五百元)。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30年2月5日止,2015年7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2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70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26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2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有1次违规扣分:2022年3月因与其他罪犯言语不和发生推搡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劳动改造分6分;该犯有4次扣分现象:2022年1-2月、12月,2023年7月因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36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曾存在出借生活卡给他犯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王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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