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37号
罪犯王华华,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长汀县人,住福建省长汀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6年因犯偷越国境罪被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天。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湘020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华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已缴纳5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202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华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完成劳动任务,如:2024年2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4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7次,并余2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0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月均消费为322元),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再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王华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