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35号
罪犯王建安,男,200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19)湘10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建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湘刑终12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32年2月3日止,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建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违规行为,即:2022年4月3日,该犯在队列中说话,被值班犯喊出来后心生不满,动手打人,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2年10月19日,该犯在生活区超出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3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0%,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4月至8月、11月、12月,2024年2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20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型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为在校学生,情节特别恶劣,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王建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