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建成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09:11:5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57号

 

  罪犯王建成,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定襄县人,住山西省定襄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湘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期间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10日止,2016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1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7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建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2022年5月31日因2022年5月19日中午因奖励餐问题谩骂产线线长扣考核分2分;2024年1月9日因私改囚服扣考核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2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两次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2021年3月至2024年5月共收到汇款7901元,月均消费308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不影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王建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