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51号
罪犯王俊聪,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诈骗、招摇撞骗罪,1992年7月18日被浏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犯诈骗罪,2007年9月28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诈骗罪,2009年6月17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9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7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9年5月13日止,2015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26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0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5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俊聪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定岗1类6级。2023年08月,监区人均任务2260元,个人劳动定额904元,实际完成450元,完成定额49.7%,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定岗一类六级。2023年12月,监区人均任务2700元,个人劳动定额1080元,实际完成680元,完成比例62.9%,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1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200元,月均消费95.89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患有高血压三级、脑梗死个人史,系监狱认定的病犯,符合湘高法发【2021】53号第9九条依法从宽的情形,鉴于该犯系累犯,多次犯罪前科,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坚持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王俊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