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92号
罪犯王明宇,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铜川市人,住陕西省铜川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明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明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9月三监区罪犯方阵在监狱组织的罪犯行为规范验收比武中获得二等奖,该犯为方阵成员,奖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6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2年7-8月、11月、2023年3-12月、2024年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3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该犯自入监以来截止2024年5月,该犯月均消费168.98元,账户余额不足400元),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王明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