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98号
罪犯王强,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湘06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本次已缴纳210元)。被告人王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32年7月19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强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月至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2年8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3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仅履行了少部分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截止2024年5月,该犯月均消费为284.8元,账户余额为468.53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