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跃辉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0:31: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0号

 

  罪犯杨跃辉,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9月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沅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跃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缴纳18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30年3月17日止,2015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71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6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5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10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跃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8月、10月、11月、2024年1月至4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9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0元,月均消费227.13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通过劳动报酬下账1000元履行,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跃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杨跃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