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易晨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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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0:32: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41号

 

  罪犯易晨希,男,200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湘060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晨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缴纳3000元);责令被告人易晨希对各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刑期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31年7月4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晨希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6月至12月,2023年3月、4月、6月、7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70分。2022年7月30日,该犯在监舍内存放吸铁石,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监管改造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5280元,月均消费302.5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晨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易晨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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