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68号
罪犯易明,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窝藏毒品罪,2009年8月6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8年11月17日止,2020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0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3月该犯因被评为监狱级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9月至10月、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8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违规扣分情况,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易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