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94号
罪犯于文杰,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周口市人,住河南省周口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6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文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湘06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10日止,201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于文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379分。该犯在2022年以前有被扣监管改造分30分以上的违规现象:2019年8月21,该犯在生活区流监窜号,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2020年1月4日晚饭时,罪犯于文杰因为罪犯钟平慧把油汤泼在了他身上,就动手打了钟平慧,被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0年11月17日晚上9点左右,该犯因电视调台问题与同监舍罪犯余以军发生争执并打架,余以军先动手,于文杰还手,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教育改造分3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1次,并余40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在2019年至2021年的改造中有几次扣分,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且该犯自2021年12月至现在,改造表现较好且稳定,再未发生任何扣分行为,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因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主动交代有被借卡消费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鉴于该犯系非法传销恶势力犯罪团伙中为首的领导级别成员、考核周期内曾有多次违反监规行为,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文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于文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