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6号
罪犯余朝旭,男,200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5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朝旭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被告人余朝旭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湘06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5日止,202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朝旭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如: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1月、4至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56分;2023年9月,2024年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8分。2023年6月17日,罪犯张伟、余朝旭两人因生产琐事发生口角,从而导致推搡,警察对两人进行教育后,余犯再次动手打了张犯两拳,被他犯及时制止,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9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余朝旭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虽有二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于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监区呈报期间,该犯主动交代其有违规消费行为,已暂缓一批减刑呈报。鉴于该案被害人系未成年幼女,对其刑罚变更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朝旭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余朝旭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