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晨西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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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0:39:3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3号

 

  罪犯余晨西,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人,住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湘06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晨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余晨西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湘06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5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0月23日止。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晨西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在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4年5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一级,共获奖励分22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余晨西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被评为22年、2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报请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其存在违规购物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晨西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余晨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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