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雪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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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0:41: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11号

 

  罪犯余雪平,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湘0626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雪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余雪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湘06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患冠心病、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高血压等疾病,经鉴定符合监外执行条件,2017年1月23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5月29日,罪犯余雪平在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和医学鉴定,罪犯余雪平的病情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湘0626刑更9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同年7月6日对其收监送岳阳监狱执行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湘0626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雪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余雪平暂予监外执行至2018年6月26日止,尚未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月十日,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34年7月5日止,2018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雪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8年12月19日中午,该犯与罪犯袁礼军因小事发生争吵,有推拉行为,且认错态度不好,被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19年10月29日中午,该犯在收工队列行进时,盗窃监狱物资运输车上的熟食香干一包,被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1年10月19日,该犯在车间因小事与罪犯杨锋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被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1年10月30日,该犯因小事与罪犯胡三支争执推拉,该犯先动手,被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3年2月3日,该犯在车间擅自脱离互监组,被扣监管改造分20分;2023年4月13日,该犯与罪犯胡飞在车间打架,情节轻微,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2月、2023年2月系1类5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考核分5分;2023年6月、8月至10月、2024年4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30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8次,并余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未履行,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8200元,月均消费185.73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有1次严重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在考核截止前半年内无监管改造违规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雪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余雪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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