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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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0:44: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17号

 

  罪犯袁伟,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9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已缴纳35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33年6月12日止,2018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2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33年2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2021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3至12月、2023年3月至9月、2023年1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9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袁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袁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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