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哲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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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0:46:0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88号

 

  罪犯袁哲,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13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已于2023年8月终结执行)。宣判后,被告人袁哲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湘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34年11月19日止,2021年9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哲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2年6-8月、11-12月、2023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3年3-5月、7-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哲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袁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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