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岳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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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0:48: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1号

 

  罪犯岳佳,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湘0103刑初8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30年4月1日止,2022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岳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4年3月因被监狱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2分;2022年6-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5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曾存在借卡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经查实后因违反购物规定已于2024年5月对其扣监管改造分2分。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再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岳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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