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75号
罪犯张柏林,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柏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湘06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31年6月15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柏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在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奖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1至2023年2月、5月、7月至2024年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52分。该犯在2023年1月11日在车间动手打同犯潘梁,情节轻微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3年4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当月定额的66%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利用优势地位和影响力奸淫、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柏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柏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