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32号
罪犯张超,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31年3月15日止,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3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专项加分10分。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6月、8月至11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3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监区在减刑呈报期间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