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75号
罪犯张大有,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抢夺罪和盗窃罪,2003年12月8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22日、2014年5月8日先后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9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大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1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29年7月29日止,2016年3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4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4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2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大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4月因该犯在2022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3年4月、8月、11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1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监管改造违规扣分,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多次前科,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大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