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恒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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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0:54: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03号

 

  罪犯张恒,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31年2月3日止,2017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7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2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恒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2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5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96分。该犯在2023年有一次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2023年9月25日11时50分许,该犯与罪犯杨述早因集合站队问题发生争吵,两人打架,情节轻微,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2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因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主动交代有被借卡消费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恒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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