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继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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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0:55: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45号

 

  罪犯张继民,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继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张继民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本金189879.97元。责令张继民返还被害人范顺莲现金55700元。因发现漏罪,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湘0611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继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本次缴纳2000元);责令张继民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本金199940.21元。刑期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2017年7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继民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2022年2月至11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3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9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0次,并余5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服刑期间漏罪加刑,且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自2019年5月至2024年5月,该犯月均消费304.78元,账户余额813.24元),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继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继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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