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井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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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0:57:2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26号

 

  罪犯张井平,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住贵州省丹寨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井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30年10月14日止,2016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6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9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井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两次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违监行为,即:2023年3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70%,扣劳动考核分5分;2023年7月5日,该犯擅自超越活动范围去购物机前购物,扣监管改造分4分。此外,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4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井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井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井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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