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83号
罪犯张力,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8年9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7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24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4年3月因被监狱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6-7月、9-12月,2024年2月因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5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张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