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敏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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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1:00: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3号

 

  罪犯张敏清,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岳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敏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同案犯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27年12月5日止,2016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5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5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1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敏清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1月31日,该犯私藏未经监狱允许的其他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12月、2024年1至3月从事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3类1级;该犯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得累计奖分27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敏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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