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40号
罪犯张南舫,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湘082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南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已缴纳350元)。二、责令被告人张南舫退赔被害人吴仁翠损失人民币457655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谢绍明和康建柏损失人民币3128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2019年9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南舫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完成劳动任务,如:2024年2月至5月,该犯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24分。2022年6月20日,该犯在生活区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10次,并余1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现已年满69周岁,系老年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上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至2024年5月,该犯月均消费仅为154.2元,账户余额仅316.2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南舫予以减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南舫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