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61号
罪犯张平,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14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2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4日被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湘0624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执行期间缴纳罚金12000元,本次缴纳罚金38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湘06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2018年5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2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4年2月5日,经检查发现该犯使用非经监狱许可的金属框边眼镜,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11月和2023年1月、4月至10月、12月和2024年1月、2月、4月、5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6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5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且前科较多,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