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36号
罪犯张伟,男,200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湘132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34年3月31日止,2021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11月,2023年1月、4月、5月、7月、9至12月,2024年3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14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系暴力型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情节特别恶劣,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鉴于该犯及同犯均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精神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