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应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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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1:05:5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93号

 

  罪犯张应磊,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7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应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应磊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5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9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0次,并余5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磊予以减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应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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