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53号
罪犯张自然,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2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0月27日减刑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湘068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自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止,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1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自然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5月、7月至8月、11月、2024年4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9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3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有吸毒史,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自然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自然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