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84号
罪犯赵英红,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英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96.62元)。刑期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30年9月20日止,2016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3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英红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和2023年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考核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11月,2024年1月至2月、4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8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1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仅有251.5元,账户余额仅剩280.09元),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英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赵英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