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甄志县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1:12: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3号

 

  罪犯甄志县,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曲阳县人,住河北省曲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甄志县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完毕)。被告人甄志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10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31年11月1日止,2017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7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9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甄志县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有1次违规扣分:2023年12月在生活区监舍内私藏金属边框眼镜一副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2分;2022年12月,2023年2月,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扣分现象,但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甄志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甄志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