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08号
罪犯周兵,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湘062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原缴纳20000元,本次缴纳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06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35年9月24日止,2022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兵在本次考核评奖励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1月23日,该犯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在2024年2月期间,故意将钱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8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2023年7月、8月、11月至2024年4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48分;2023年3月至6月系2类2级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当月均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40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3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2次监管改造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有吸毒史,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