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汉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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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1:15: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7号

 

  罪犯周汉杰,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汉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8000元)。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湘01执70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周汉杰四万元剩余部分3.833564万元财产的执行。刑期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10月26日止,2015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2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7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0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汉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2024年5月,该犯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鉴于该犯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月、12月、2023年6月至8月、11月、12月、2024年1月至5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9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借卡消费,属于主动交代,已扣分处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累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汉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汉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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