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23号
罪犯周亮,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2002年12月9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23日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8月21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36年1月20日止,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亮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3月、2022年6月至11月、2023年3月至4月、2023年6月至10月、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2024年4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5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5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周亮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有吸毒史,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