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8号
罪犯周少贤,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湘06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少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2019年4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4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24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7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少贤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388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现已年满68周岁,系老年犯。鉴于该犯强奸幼女、猥亵儿童,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少贤予以减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周少贤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