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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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1:21: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8号

 

  罪犯周伟,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湘062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没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周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2)湘06刑终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9月至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2分;2024年4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8分;2024年5月,罪犯周伟在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鉴于该犯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11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周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虽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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