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小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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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1:22: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8号

 

  罪犯周小顺,男,1992年6月7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小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30年1月26日止,2016年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568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4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1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小顺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2023年5月,2024年3-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曾存在借卡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经查实后已于2024年5月因违反购物规定,被扣考核分2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周小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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