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叙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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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1:23: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6号

 

  罪犯周叙国,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吸食毒品,2016年10月1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湘080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叙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湘08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叙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十六天,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执行期原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2019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3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叙国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有一次违规现象:在2020年8月年至2021年9月年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4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3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有前科、劣迹,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又因该犯系病犯,常年住院,高血压3级很高危,糖尿病,痛风,冠心病pci术后,胆囊结石,胆囊炎等,可以对其减刑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叙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叙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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