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8号
罪犯周远航,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广德县人,住安徽省广德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湘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远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完毕)。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刑终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30年3月15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9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9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远航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岳阳监狱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11月;2023年1月、4月-12月;2024年1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373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周远航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因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2021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远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远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