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思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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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1:29:0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84号

 

  罪犯朱思柏,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湘0611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思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朱思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湘06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9年1月11日止,2017年1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2月11日止。
  该犯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思柏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144分;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给予该犯专项加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报请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其存在违规购物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鉴于该犯为特定从严对象,对其刑罚变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思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2日

附:罪犯朱思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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