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喜臣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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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1:30: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5号

 

  罪犯朱喜臣,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虞城县人,住河南省虞城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湘01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喜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已履行)。 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33年12月4日止,2019年8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4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3年6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喜臣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1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喜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朱喜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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